甲公司依行為時之相關函令查獲補徵之營業稅,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行政救濟,屬已確定案件;另其自動補報補繳稅款部分,自貴局(編者註:國稅局)收件之次日起已逾30日,並未申請更正、退稅或表示不服,且未提起行政救濟,參照本部97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07990號函釋(編者註:參閱營業稅法令彙編)規定,亦屬已確定案件(編者註:100年4月1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已增訂第42條之1)。該等稅款既已確定且無適用法令錯誤,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辦理退還。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