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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17: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獨資商號未依規定給與買受人統一發票又虛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之處罰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499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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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獨資商號銷售貨物未依規定給與買受人統一發票,又虛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將獨資商號負責人移送偵辦幫助逃漏稅刑責,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說明:二、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者屬行為罰,以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為構成要件,同法第43條規定之刑事罰,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為構成要件,二者之構成要件、處罰目的各異,又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尚非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行為之一部,亦非幫助他人逃漏稅行為之方法,參酌最高行政法院91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意旨,二者非屬同一行為,尚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獨資商號銷售貨物未依規定給與買受人統一發票,又虛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稽徵機關除將該獨資商號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仍應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