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7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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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購買房屋使用權之借款利息可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4606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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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比照
所得稅法
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