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105年1月1日起,進口酒類一般申請查驗案件,依下表所列項目實施查驗;惟基於國內外資訊,認有其他衛生安全疑慮者,其查驗項目不受本表限制。
進口酒類一般查驗項目表
酒品種類 |
查驗項目 |
1、啤酒類 |
二氧化硫 |
2、水果釀造酒類 |
葡萄酒 |
二氧化硫 |
其他水果酒 |
甲醇、二氧化硫 |
3、穀類釀造酒類 |
甲醇、鉛、二氧化硫 |
4、其他釀造酒類 |
甲醇、鉛、二氧化硫 |
5、蒸餾酒類 |
葡萄白蘭地 |
甲醇 |
威士忌 |
甲醇 |
白酒 |
甲醇、鉛 |
米酒 |
甲醇、鉛、二氧化硫 |
其他蒸餾酒 |
甲醇 |
6、再製酒類 |
甲醇、鉛 |
7、料理酒類 |
甲醇、鉛、二氧化硫 |
8、食用酒精 |
甲醇、鉛、硫酸試驗色度、氧化時間、固形物含量、氰化物(以木薯為原料者) |
9、其他酒類 |
甲醇、鉛、二氧化硫 |
二、本部95年5月12日台財庫字第09503508530號令,自105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