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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7 19: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40227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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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銷售因廢止徵收而發還之原被徵收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以被徵收前原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