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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7 21: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充核釋殯葬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取得之價款中屬依約不予退還消費者部分之收入認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05474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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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自本令發布之日起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取得之價款中,屬於依內政部訂定之定型化契約約定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者不予退還之款項部分(不得高於總價款之20%),得選擇依下列規定之一認列收入,經擇定後不得變更:
(一)依本部96年5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6400號令第1點規定辦理。
(二)於履約提供殯葬服務之年度認列收入;履約前經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者,應於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之年度認列收入。
二、殯葬服務業者依前點規定選擇之收入認列方式,應一體適用於其與消費者簽訂之所有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至本令發布之日前已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仍應依本部96年5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6400號令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