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8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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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營業人接受職業訓練主管機關依法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45692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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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
職業訓練法
、
就業服務法
及
就業保險法
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之勞務,核屬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勞動部或地方政府依上開規定委託營業人代辦之職業訓練勞務,核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