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向園區內設立之園區事業、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收取之管理費,核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廢止本部98年4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135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