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3.05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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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保稅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營業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之營業稅課徵事宜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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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補充核釋本部
97
年
10
月
29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50620
號令如下: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7
條第
4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者,營業人(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乙)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7
條第
4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