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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海關查核冒名進出口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政緝字第1046002832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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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情資蒐集,並與檢、警、調及稅務單位聯繫合作交換情資。

 

二、加強岸邊(機坪)、船(機)邊抽核作業,發現異常案件(例如艙單申請更改收貨人…等)加強查核。

 

三、加強C1、C2報單抽核、審核,C3報單查驗前(驗貨主管或其指定人員)加強利用查緝走私情報系統查明進口人背景資料。

 

四、查緝或通關單位發現有冒名情事之嫌者,應依規定辦理追查,並利用情資通報系統通報,以避免查證期間,仍有冒名情事發生。

 

五、海關應利用各種場合,公開呼籲廠商多加利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以防止被冒名,並提供檢舉電話鼓勵檢舉不法。

 

六、請各關稅局在每季之業者座談會上,對報關業者及兼營報關業之快遞業者加強宣導「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六條等有關規定,要求正式向海關報關之報關業者對委任書負有切實核對所載內容之義務,即於接受委託報關文件時(特別是新委託廠商),隨即以廠商名稱或統一編號經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查得該公司之「廠商基本資料」,再以其中之基本資料向廠商確認,並將受話人姓名、職稱等做成紀錄,以備查考。若進出口商表示並未進、出口該批貨物時,應立即通報海關查緝,以利共同合作打擊不法,如經查有未配合辦理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請各關稅局對報關業、快遞業者加強管理及稽核,並修正相關規定,以防止冒名。

 

八、請各關稅局宣導運輸業者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提供艙單更改收貨人之資料供海關運用。

 

九、辨理查價案件及事後稽核案件,如發現有冒名之嫌疑者,請依規定辦理追查,如經查確定即利用情資通報系統通報。

 

十、發現有涉嫌冒名進出口案件,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