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0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供其使用車輛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475462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按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967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1077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是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與本生家庭兄弟間,仍具有天然血親親屬關係。本案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以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車輛申請免稅,如經查明該車輛確係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准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