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遭人冒用名義領用牌照案件,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冒領牌照期間欠繳之使用牌照稅,應以車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前經本部82年1月7日台財稅第810558210號函釋有案。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前開案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准參照交通部公路總局做法,於公路監理機關受理民眾申訴將案件移送警察機關及稽徵機關辦理時,暫停向當事人(遭冒用名義之人)催繳欠稅及罰鍰,俟法院判決確定或確認使用人時,向冒領人或實際使用人一併課徵或催繳。三、又為避免假藉遭人冒領牌照規避使用牌照稅,對於此類案件,稽徵機關應專案列管並指派專人定期向公路監理機關等追蹤相關機關辦理進度,以即時改課或催繳。另該車於牌照註銷後,如續有違規使用查無使用人之情形,其應徵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亦併案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