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3.04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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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貨物,如屬應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者,免徵上開特別關稅,惟前揭貨物或以其產製之產品輸入課稅區時,應課徵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31016599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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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自國外進儲自由港區事業之自用機器、設備及供營運貨物,免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但其輸往課稅區時,如該貨物屬應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者,除依現行規定辦理稅費課徵外,應另就該自用機器、設備、供營運貨物或以其產製之產品實際使用之原進儲自由港區供營運貨物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