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03年9月30日以前發布之「關稅法」暨「海關緝私條例」相關釋示函令,除屬海關進口稅則、稅率、原料核退標準、臺灣地區查緝走私分工與執行配套措施、海關內部業務處理之指示另行列入海關工作手冊及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凡未經編入103年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者,自104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