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下稱輔助辦法)第十三條規
定訂定之。
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下稱本關)為審查所屬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
件,特設因公涉訟輔助事件審查小組(下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之審查事項。
(二)申請涉訟輔助經駁回後,依輔助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事由,重行
申請之審查事項。
(三)依輔助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命繳還涉訟輔助費用之審
查事項。
四、本小組成員由副關務長、主任秘書及各一級單位主管兼任,單位
主管出缺時由其職務代理人兼任,並由第一副關務長擔任主席,
均為無給職。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由主席就成員中指定一
人代理主席。
五、本小組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半數以
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
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成員就審查案件應行迴避者,於該案議決時不計入
出席人數。
本小組審查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
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六、本小組成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因公涉訟輔助事件
審查過程應嚴守秘密;本小組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小組成員
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七、本小組開會時,小組成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
及本身之事項,應自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依其他法律
規定應迴避者,從其規定。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
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一項人員,有應迴避事由而不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
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
規定申請迴避。
八、本小組成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違反第六點、第七點
第一項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九、本小組議決事項,應於簽報關務長核可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