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甲投資公司非按比例認購乙公司增發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所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其個別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沖抵,而以保留盈餘沖抵時,如有以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抵部分,得否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疑義乙案。說明:二、甲投資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第5號公報(編者註:現行為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公報)規定認列對乙公司之長期投資,於95年度旨揭原因產生投資股權淨值減少數,該公司既依前開公報第50段(編者註:現行為第31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87年7月16日(87)基秘字第146號函規定,維持一貫之原則下,選擇沖抵同一筆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而非全部長期投資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者,如產生保留盈餘借方餘額,其以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抵部分,因該部分盈餘已無法分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之本旨,可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97/11/28台財稅字第09704081950號函、財政部103/08/22台財稅字第10300053470號令)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