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9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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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課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1928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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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所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得自合併基準日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