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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9 03: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銷售依企業併購法等規定合併或分割而承受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之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40559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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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或分割而存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出售其自消滅或被分割公司承受並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消滅或被分割公司原取得該不動產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