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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30 22: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具宗教性質醫療財團法人符慈善救濟免徵房屋稅認定基準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45020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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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101年12月24日研商「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財政部102/01/08台財稅字第10204502020號函)

附件:財政部研商「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會議結論:(一)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適用「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之審查認可情形(參考後附格式),於每年11月底前,逐案函知案關醫院坐落地方稅主管稽徵機關並副知案關醫院。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符合本基準規定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僅得認定其屬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至其房屋稅之徵免,仍應由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房屋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查明實情依法辦理。(二)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可內容如有疑義,允應洽詢該審查機關協助查明釐清,尚不宜逕請納稅義務人說明。(三)102年(期)房屋稅款所屬期間為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對於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房屋稅之徵免,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可之101年度(即101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經費決算書及執行業務報告書等為準;以後年度以此類推。(四)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上年(期)房屋稅,業依本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者,當年(期)房屋稅暫予免徵並列管;倘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結果認定該等醫院未符本基準之規定者,應即核發稅單補徵當年(期)房屋稅,並另訂繳納期間。上年(期)房屋稅未准免徵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應先輔導納稅義務人就當年(期)房屋稅提出減免申請,並暫行核定應稅,倘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認結果認定符合本基準之規定者,再據以退還稅款;但101年(期)房屋稅未准免徵者,先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審認100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執行業務報告書是否符合本基準第3款規定之結果,依本條例規定暫行核定102年(期)房屋稅之徵免。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認可文件

經審核   (醫療財團法人○○○○)□□□年度符合「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規定,說明如下:

一、該醫院係宗教團體或具宗教性質之社會福利事業捐助成立,向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立案為醫療財團法人之醫院。

二、捐助章程定有基於宗教慈善救濟本質,從事醫療慈善救濟服務或慈善救濟相關事項。

三、持續提供慈善救濟服務,並於□□□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執行業務報告書造報具體績效,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可。上開醫療慈善救濟服務事業符合下列標準:

(一)支出標準:

1.□□□年度醫療收入金額新臺幣(下同)○○○元、醫療支出金額○○○元,結算盈餘(虧損)○○○元,醫療慈善救濟服務(即醫療社會服務)費用○○○元,醫療救濟部分,已達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10%以上;慈善救濟部分○○○元(無金額限制)。

2.醫療收支結算為虧損,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該醫院(事由:○○○○○○○),經核屬確實持續提供醫療慈善救濟服務者。

(二)服務項目:

1. 醫療救濟: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依醫療法第46條所揭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前開辦理事項之範圍,經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款、第○款……所列事項。

(2)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及議事章則係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參考範例訂定,且基於宗教慈善救濟之本質,辦理醫事人員培養、醫學研究、社會大眾健康之促進、護理與精神復健等服務。

2.慈善救濟:辦理○○○……,經核屬與社會救助、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性別平等、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或家庭福利有關之事項,或其他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慈善救濟事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