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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3 0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及申辦程序執行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70966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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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因適用範圍、適用條件、免稅期間及申辦程序等未作規範,有執行之疑義乙案。說明:二、按「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房屋使用者,免徵房屋稅:……九、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為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第14條第9款所明定。次依本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上揭函係為顧及貧民及低收入戶生活事實需要,以減輕其稅負之核釋,按此,貧民及低收入戶所有且供其居住之住宅房屋,始有上揭函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如符合該函釋免徵房屋稅者,依上開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財政部113年6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300568910號令修正本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