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高速鐵路車站附屬停車場委外經營,是否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1條減免房屋稅規定一案。說明:一、復貴部(編者註:係交通部)98年8月4日交路(一)字第0980007191號函。二、本案參據來函說明臺灣南北高速鐵路之興建及營運,貴部係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規定,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高鐵公司)簽訂興建營運合約及站區開發合約。又旨揭高鐵車站附屬停車場按同條例第9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為鐵路相關附屬設施-轉乘設施,核屬同條例第5條所稱重大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範圍,自有同條例第31條及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5條減免房屋稅規定之適用。三、至台灣高鐵公司將旨揭附屬停車場委外經營,如仍供乘客轉乘使用,尚屬供該高速鐵路本身業務使用之範圍,符合「供其直接使用」之要件,仍有上揭減免規定之適用;倘該附屬停車場變更供作他用,則應核實恢復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