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函准行政院主計處86年4月17日台(86)處孝一字第03535號函復略以:「查中央健康保險局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規定設立,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且可對外行文,符合行政院台69規字第8247號函有關行政機關之認定標準,又該局經辦之全民健康保險係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且不以營利為目的,故該局以歸屬為政府機關,較為宜」。準此,貴局因公使用而取得不動產,供機關辦公及員工宿舍使用之房屋,可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1款、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契稅、房屋稅。又貴局所屬臺北等6所聯合門診中心之門診部,則屬公立醫院門診使用性質,其所使用之房地,准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