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建議開放網路查詢房屋現值一案。說明:二、「房屋現值」係屬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應保守秘密之課稅資料,不宜開放網路查詢。至於公告土地現值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係屬公示資料,提供民眾於移轉土地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稽徵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二者性質有別,不宜爰引(編者註:應係誤植,宜更正為「援引」)比照,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