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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31 15: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紐西蘭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經濟合作協定進口貨物通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21027146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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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執行紐西蘭與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經濟合作協定(以下簡稱本協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協定所涉進口貨物通關事宜除由本作業要點規範外,並應依據本協定及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自紐西蘭進口合於本協定第三章第A節規定之原產貨物,依本協定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者,進口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報關:

() 於進口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訊息格式:商品分類號列附碼)欄填報「PT」字樣(優惠關稅待遇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PT),經填報PT者,視為報明適用國定稅率第二欄稅率。惟本協定關稅配額貨物之通關作業,另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 檢附書面或電子傳輸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原產地聲明,並於進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該證明書或聲明之號碼。

()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不超過美金一千元者,無須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或原產地聲明。

() 每一份原產地證明書僅能適用於單一進口報單之單項或多項貨物。

() 如已申請原產地或稅則預先審核者,應檢附海關核發之預先審核決定正本,海關於查核後影印留存,正本發還進口人。

() 為證明符合本協定第三章第九條直接運輸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提出相關商業貨運文件;如貨物經第三國或地區轉運者,得提出未在該國或地區進行後續製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 進口合於本協定附件一關稅減讓清單附錄規定之原產於紐西蘭之鹿茸及液態乳申請適用本協定優惠關稅待遇者,應依本協定實施關稅配額,其通關作業除依前點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鹿茸:申請適用本協定配額內稅率者,應檢附關稅配額證明書並於進口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訊息格式:商品分類號列附碼)欄填報「PT」字樣及該證明書號碼;申請適用本協定配額外稅率者,應填報稅則第五章臺紐協定稅率之增註項目(0502)。

() 液態乳:申請適用本協定配額內稅率者,應於進口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訊息格式:商品分類號列附碼)欄填報「PT」字樣;申請適用本協定配額外稅率者,應填報稅則第四章臺紐協定稅率之增註項目(0402)。

         進口原產於紐西蘭之液態乳申請適用本協定配額內稅率者,海關依所接受報關時間先後順序,採先到先配方式核配關稅配額。如貨物報關時之當年度進口累計數量在關稅配額內者,適用本協定配額內稅率;如已超過配額者,超過配額部分適用本協定配額外稅率。同一時間報關者,其報關總數超過配額未使用數量時,按個別報單進口數量比例核配關稅配額數量。

         前項液態乳進口累計數量已達關稅配額之百分之九十時,財政部關務署將公告相關資訊,並俟海關完成配額核配作業後,再據以徵稅放行;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必要者,得按關稅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金額繳納保證金,申請押放。

五、 第三點規定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原產地聲明,應由生產者、供應商、出口人或進口人自行簽署並以英文繕具之:

() 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指為證明貨物符合本協定第三章第A節規定,依附件一格式所出具之證明書。

() 原產地聲明(declaration of origin),指為證明貨物符合本協定第三章第A節規定,於進口貨物之發票或其他相關文件上所為之聲明,其內容格式如附件二。該聲明之「補充說明(observations)」欄應包含下列事項,但其所聲明之發票或其他相關文件上已載明者除外:

1、 貨品完整名稱。

2、 該貨品之稅則六位碼。

3、 已知之製造商。

4、 進口貨品已知之進口商名稱。

5、 聲明貨品符合優惠關稅待遇之原產地規則。

         前項原產地證明書或原產地聲明如係由貨物生產者以外符合資格之業者所出具者,該符合資格業者應基於下列資料之一填製並簽署:

() 對貨物符合原產資格之專門知識。

() 合理信賴生產者所為貨物為原產之書面聲明。

六、 依本協定規定申請適用優惠關稅稅率者,進口人應自貨物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將相關原產地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進口文件保存至少五年。

七、 海關為認定依第三點及第四點申請適用優惠待遇之進口貨物是否原產於紐西蘭,得依下列方式之一進行查核:

() 要求進口人提供資訊。

() 要求紐西蘭出口商或生產者提供資訊。

() 赴紐西蘭出口商或生產者所在地查證文件,以及查看貨品製造所使用之設備。

() 委託紐西蘭之我國駐紐國代表處實地查驗紐西蘭出口商或生產人,檢視產地相關單證及文件,並檢查生產該等貨物所使用之原料及設備。

() 其他經與紐西蘭協商同意之查核程序。

八、 我國進口人或紐西蘭之出口商或生產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填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向貨物預定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其有特殊原因須由海關儘速核復者,應於申請書敘明理由。其他相關作業及程序,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注意事項」第三點至第八點規定辦理。

         為辦理稅則預先審核業務,各關進口單位應設立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處理。

九、 我國進口人或紐西蘭之出口商或生產者,得於貨物進口前檢具「臺紐經濟合作協定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申請書」(如附件三)及申請書所載相關文件,向貨物預定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預定進口貨物是否符合本協定第三章第A節原產地規則之規定。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不全致海關無法核定者,海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樣本。

         前項申請人拒不補件或提供樣本,或逾期補件或提供樣本,或所提供資料屬不全或不實者,海關得不予核定。

         海關於接到申請書並在所有資料均已齊備之情形下,應於九十日內作成原產地預先審核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其他各關。

         除有第十一點規定之情事外,對於自預先審核決定作成之日起三年內進口該核定書所載之貨物,均適用該預先審核結果。

         申請人不服第三項預先審核結果者,應俟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海關認定原產地後,依關稅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十、 申請原產地預先審核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不予預先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之尚未生產等虛擬性貨物。

() 與正在進行原產地查證或行政救濟中相同或類似之貨物。

() 其他經海關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之貨物。

十一、原產地預先審核決定如係基於錯誤之事實或法律、虛報或不正確之資訊,或國內法律修正且該修正與本協定相符,或該決定所依據之重要事實或情形有所改變,海關得變更或撤銷該預先審核結果。

             原產地預先審核決定之變更或撤銷,除變更或撤銷生效日前進口之貨物不適用外,應自海關變更或撤銷之日或指定之日起生效。但原有預先審核決定係基於申請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所致者,該決定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如有進口貨物因而適用本協定優惠關稅待遇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海關對已核發原產地預先審核決定之貨物查核其原產地時,應查核下列事項:

() 紐西蘭出口人或生產人是否遵守原產地預先審核決定所規定之要件。

() 紐西蘭出口商或生產者之加工流程是否符合海關簽發原產地預先審核決定書所依據之事證及情境。

() 適用本協定第三章第A節規定之相關準則或方法計算區域產值含量所使用之資料及計算過程是否正確。

十三、進口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拒絕適用本協定優惠關稅待遇,並將理由通知納稅義務人:

() 未檢附應具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 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免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或原產地聲明之進口貨物,經海關查明有逃避檢附原產地證明文件之規定,將同批貨物分開申報者。

() 不符合本協定第三章第A節原產地規則之相關規定。

() 依據第七點規定進行原產地查核後,仍無法確認貨物之原產地。

() 經海關查明有自行具證錯誤或不實聲明貨物為原產之出口商或生產者,海關得拒絕其所出口或製造之同類貨物適用本協定優惠關稅待遇,直到其認為該出口商或生產者未繼續提出錯誤或不實的原產地證明書或原產地聲明為止。

             原產地證明書或原產地聲明書與出口發票上所載內容有些微文字差異但不影響貨物原產資格者,海關不應逕予拒絕適用優惠關稅待遇。

             依第三點及第四點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紐西蘭原產貨物,其發票係由第三國或地區業者所開立者,如符合本協定第三章規定,亦得適用本協定優惠關稅。

十四、納稅義務人進口原產於紐西蘭之貨物,於進口報關時未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向海關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者,得依關稅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於貨物進口放行後四個月內,檢具原產地證明書、原產地聲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並退還溢繳之關稅。

十五、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進口貨物,未能即時檢具原產地證明書或原產地聲明,或應檢附之關稅配額證明書或其他文件,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必要者,除依規定不得押放之貨物外,得按非優惠性關稅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金額繳納保證金,辦理押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