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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財政部(59)台財稅字第22644號令經濟部(59)經商第15207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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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經濟部與財政部為加強會計市之查帳簽證功能及工作素質,特聯合設置會計師業

          務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

第 2 條   委員會設委員十一人,除經濟部及財政部各指派委員一人,其餘九人由經濟部財

          政部會商決定,聘請會計專家擔任,並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指派之委員輪流為召集

          人。

第 3 條   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助理秘書若干人,遵照委員會決議

          ,並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一切事務人,均以向有關機關調用為原則。

第 4 條   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及其工作之評審事項。

          二、關於會計師公會制定會員查帳事務規程,一般會計處理原則,及會員紀律有

              關則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濟、財稅、金融法令,有關會計規定事項之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稅捐稽征查帳準則,及會計師簽證規則之審議

              事項。

          五、關於主管機關交議案件之研究審議事項。

第 5 條   委員會議決事項,應視業務性資,分別送請經濟部或財政部核定後執行之。

第 6 條   委員均為無給職,每次參加開會得支給車馬費,專家委員經召集人指定審查案件

          者,依案件繁簡另行支給審查公費,其支給標準,由委員會報請經濟部及財政部

          核定之。

第 7 條   委員除由有關機關指派者外,專家委員之聘期,由經濟部及財政部會商決定之,

          但在聘期內不得執行會計師業務,其與開業會計師有特殊關係者,於評審案件時

          應予迴避。

第 8 條   委員會審議準則及辦事細則,由委員會擬訂,呈請經濟部及財政部核准後實施。

第 9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第 10 條  本辦法報奉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