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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9 18: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幼兒園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免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6217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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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或改制之幼兒園,如屬公立幼兒園者,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14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如屬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幼兒園者,其登記為該財團法人所有供園舍、辦公使用之房屋,及幼兒園用地、員生宿舍用地,適用房屋稅條例15條第1項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二、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施行前,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委託經營之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於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前,適用房屋稅條例14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三、 廢止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0129日財稅三字第119212號令、本部85313日台財稅第850129738號函、87210日台財稅第871928177號函及938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75584號函。本部9771日台財稅字第09704733430號令規定之「托兒所」文字,自即日起刪除。

(依財政部108.2.25台財稅字第10700666800號令刪除 「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