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及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依所附一覽表規定辦理。
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 
     序號 | 
     給與項目 | 
     支領依據 | 
     徵免所得稅依據 | 
  
   | 
     1 | 
     主管職務加給 | 
     - |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本部 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 
  
   | 
     2 | 
     導師費 | 
     - | 
     參照本部 台財稅第33258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 
  
   | 
     3 | 
     教保費 | 
     教育部及內政部補助公私立幼托園所(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 | 
     同上。 | 
  
   | 
     4 | 
     房租津貼 | 
     - | 
     依本部 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 
  
   | 
     5 | 
     實物代金 | 
     - | 
     同上。 | 
  
   | 
     6 | 
     國內進修補助費 | 
     - |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本部 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本部賦稅署 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 
  
   | 
     7 | 
     國外進修補助費 | 
     - | 
     同上。 | 
  
   | 
     8 | 
     獎金 |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 |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 
  
   | 
     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 | 
     非屬校長個人所得。 | 
  
   | 
     9 | 
     教師、職員薪額 | 
     -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10 | 
     教師學術研究費 | 
     - | 
     同上。 | 
  
   | 
     11 | 
     工友、技工、駕駛工餉 | 
     - | 
     同上。 | 
  
   | 
     12 | 
     雇員薪資 | 
     - | 
     同上。 | 
  
   | 
     13 | 
     專業加給 | 
     - | 
     同上。 | 
  
   | 
     14 | 
     地域加給 | 
     - | 
     同上。 | 
  
   | 
     15 | 
     結婚補助費 | 
     - | 
     同上。 | 
  
   | 
     16 | 
     生育補助費 | 
     - | 
     同上。 | 
  
   | 
     17 | 
     眷屬喪葬補助費 | 
     - | 
     同上。 | 
  
   | 
     18 | 
     子女教育補助費 | 
     - | 
     同上。 | 
  
   | 
     19 | 
     特教津貼 | 
     - | 
     同上。 | 
  
   | 
     20 | 
     兼課鐘點費 | 
     - | 
     同上。 | 
  
   | 
     21 | 
     代課鐘點費 | 
     - | 
     同上。 | 
  
   | 
     22 | 
     講座鐘點費 | 
     - | 
     同上。 | 
  
   | 
     23 | 
     出席費 | 
     - | 
     同上。 | 
  
   | 
     24 | 
     考績獎金 | 
     -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其屬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免納所得稅。 | 
  
   | 
     25 | 
     年終工作獎金 | 
     - | 
     同上。 | 
  
   | 
     26 | 
     強制休假補助費 | 
     -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及本部 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課稅。 | 
  
   | 
     27 | 
     休假補助費 | 
     - | 
     同上。 | 
  
   | 
     28 | 
     交通補助費 | 
     - | 
     如具核實報銷性質,得參照本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規定,免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 
  
   | 
     29 | 
     加班費 | 
     -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及本部 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 
  
   | 
     30 | 
     不休假加班費 | 
     -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 
  
   | 
     31 | 
     國內差旅費 | 
     -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 
  
   | 
     32 | 
     國外差旅費、誤餐費、生活費、交通費 | 
     - | 
     同上。 | 
  
   | 
     33 | 
     稿費 | 
     -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 
  
   | 
     34 | 
     私人其他收入 | 
     - | 
     與教職人員薪資所得恢復課稅規定無涉,應按各該所得類別性質分別認定。 | 
  
   | 
     35 | 
     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註) | 
     (一)   教育部101年4月10日臺人(三)字第 號函附「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項目 
     ◎詳參附件1 
     (二)   教育部101年11月19日臺人(二)字第1010205403號函附「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增列)」項目 
     ◎詳參附件2 
     (三)   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於夜間及假日實施之假期教學 | 
     一、 學期中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具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於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 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執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所支領之鐘點費,暑假期間於每月不超過25小時,寒假期間不超過15小時之限額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至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仍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註:1. 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兒)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須由教育部依下列原則認定並函經本部同意:
 (一) 應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
 (二) 應有特定之教育意義及目的。
 (三) 限於下班時間執行,亦即「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時間以外之時間」;不含例假日。
 (四) 限於原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聘期中之代理教師。
   2. 前開經認屬加班費性質鐘點費項目,其支領依據如遇相關機關修正名稱或廢止後另定新法規,惟性質不變者,則由教育部逕行函知各相關學校並副知本部及各地區國稅局,毋須逐案函請本部同意。
  
  
  
 附件1
                                  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
                        教育部101年4月10日臺人(三)字第 號函
 
  
   | 
     類別 | 
     項目 | 
     相關規定 | 
     支給標準 | 
  
   | 
     課後照顧 | 
     幼稚(兒)園 
     兒童課後留園鐘點費 | 
     1. 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2. 各地方政府亦得訂定相關規定以延長服務 | 
     以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所定數額為支應上限 | 
  
   | 
     國民小學 
     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註:101年6月4日廢止,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 
     每節新臺幣450元 | 
  
   | 
     課後輔導 | 
     國民中學 
     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 | 
     國中課外輔導與留校自習之原則 | 
     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訂定適宜收費標準(每節新臺幣400至450元) | 
  
   | 
     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 | 
     1.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2. 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3.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 
     每節新臺幣400至550元額度內支給 | 
  
   | 
     補習及 
     進修學校 | 
     補習學校 
     教師鐘點費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 
     1.  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每節新臺幣260元 
     2.  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每節新臺幣360元 | 
  
   | 
     進修學校 
     教師鐘點費 |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每節新臺幣400元 | 
  
   | 
     專案計畫 | 
     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註:102年1月1日起更名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 
     課後鐘點費 |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 
     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400元;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450元 | 
  
   | 
     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鐘點費 | 
     教育部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 
     每節新臺幣400元 | 
 
  
  
  
 附件2
           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增列)
                         教育部101年11月19日臺人(二)字第1010205403號函
 
  
   | 
     項目 | 
     相關規定 | 
     支給標準 | 
  
   | 
     友善校園高關懷課程 | 
     預防中輟高關懷課程計畫 | 
     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360元;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260元 | 
  
   | 
     國民中小學慈輝班 | 
     國民中小學慈輝班實施計畫 | 
     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360元;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260元 | 
  
   | 
     教育優先區計畫(課後及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 | 
     教育優先區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輔導補助原則 | 
     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360元;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260元 | 
  
   | 
     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 | 
     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 | 
     每節新臺幣400元 | 
  
   | 
     高中職重(補)修 | 
     1.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 
     2.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 
     3.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4. 臺北市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5. 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6.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處理原則 | 
     每節新臺幣400元至550元 | 
 
  
  
         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 
     序號 | 
     給與項目 | 
     支領依據 | 
     徵免所得稅依據 | 
  
   | 
     1 | 
     俸額(本俸) | 
     -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2 | 
     專業(學術)加給 | 
     - | 
     同上。 | 
  
   | 
     3 | 
     勤務加給 | 
     - | 
     同上。 | 
  
   | 
     4 | 
     主管職務加給 | 
     - |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本部 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 
  
   | 
     5 | 
     國內進修補助費 | 
     - |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本部 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本部賦稅署 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 
 
 註:其他各項給付參照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徵免所得稅法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