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為規範各界未指定用途捐款國庫之處理,以期捐款財務公開透明化,並強化內部控制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捐款,指國內外機構、團體或個人主動捐贈(以下簡稱捐贈者),且未指定用途,供國庫統收統支之款項。
三、經收作業如下:
(一)捐贈款項屬新臺幣之現金或即期支票者,由捐贈者填製國庫繳款書一式三聯(如範例)向國庫經辦行辦理;國庫經辦行應將已繳納捐款之國庫繳款書第二聯(繳款人存查)交捐贈者收執,第三聯(收入機關存查)寄送財政部。
(二)捐贈款項屬外幣之現金或即期支票者,由捐贈者洽具外匯指定銀行資格之國庫經辦行兌換為新臺幣後,依前款作業辦理。
(三)捐贈款項屬新臺幣之現金或即期支票者,捐贈者亦得以金融機構匯款作業辦理。
四、財政部接受之捐款,應繳入國庫存款戶,並依會計法、決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會計事務。
五、公開徵信作業如下:
(一)財政部接受之捐款,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公開徵信,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徵信內容應包含捐贈者姓名(或名稱)、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等事項,以昭公信。
(二)前款徵信作業,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保護捐贈者個人資料。
六、財政部接受之捐款,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行政院備查。
七、財政部接獲非屬第二點未指定用途之捐款者,應轉撥有關機關依捐贈者指定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