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海關業務需要,對於擔任海關驗估工作人員之派用,宜予特別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海關驗估人員之遴選、培訓及派任,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驗估人員,按工作性質之敏感、專業及複雜度,區分為基礎驗估及進階驗估人員。
前項所稱基礎驗估人員,係指擔任一般、保稅進出口貨物查驗;快遞、郵包等進出口貨物驗估及出口貨物分估人員。
第ㄧ項所稱進階驗估人員,係指擔任一般、保稅進口貨物分估;完稅價格審核、調查之審核員、調查員及事後稽核之稽核員。
四、進關服務滿一年且經試用合格已敘關務(技術)員三階以上人員,具學
習與分析研判能力,經單位主管遴派,除初任驗貨(驗估)員應依第五
點規定先行見習外,得派任為基礎驗估人員。
進階驗估人員應由曾任基礎驗估人員滿一年以上者擔任。但其中遴派為
擔任一般、保稅進口貨物分估,經依第五點規定先行見習者,不在此
限。
五、初任驗貨(驗估)員或依前點第二項但書遴派為擔任一般、保稅進口貨物分估者,經各關驗估單位主管分派至驗貨(驗估)或進口分估單位見習一至三個月,復經各級主管考核及格者,得簽請單位主管派任為驗貨(驗估)員或進口分估員。現任或曾任進階驗估人員於初任驗貨(驗估)員時,得縮短見習期間。
前項初派任人員於見習期間為見習員,派任單位應指派具該項業務經驗一年以上之人員予以專責指導,以落實經驗之傳承。
第ㄧ項派任見習及考核資料應送人事室建檔列管。
六、各關應視實際需要,每年至少辦理二次以上專業講習,供現職驗估人員研習,以落實訓用合一。
七、驗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調離驗估工作:
(一)擔任驗估工作受記過以上處分。
(二)擔任驗估工作ㄧ年內受申誡處分兩次以上。
(三)經考核不適任。
八、驗估人員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調離驗估工作未滿三年者,不得再派任驗估工作。
依第七點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調離驗估工作未滿二年
者,不得再派任驗
估 工作。
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調離驗估工作未滿五年者,或依第七點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調離驗估工作未滿二年者,不得派任驗估單位之主管。
九、現任或曾任驗估人員工作者,視為已分別具有擔任該項工作資格。
十、為提高驗估人員之服務效能,並鼓舞士氣,對表現優良者優先晉升或
給予其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