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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8 18: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前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者至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2349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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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其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行政院100/06/08院臺財字第1000029224號函、財政部100/06/09台財稅字第10000234990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