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工程受益費之請求權時效疑義乙案,內政部業以101年3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10801762號令公告周知。(財政部101/04/30台財稅字第10100547500號函)
附件:內政部101年3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10801762號令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消滅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所定5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5年時效期間(亦即其殘餘期間自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5年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