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9 15: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土地後地籍圖重測面積變更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三發字第099041323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納稅義務人繼承取得土地後發生地籍圖重測,面積變更,繼承人嗣後再移轉該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及參酌財政部96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5640號令釋規定,如經查明係因重測前界址重疊或經土地登記機關確認登記錯誤者,得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每平方公尺單價及重測後土地面積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