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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8 06: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共有農業用地移轉有關原地價調整規定之適用可按分管使用情形認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47296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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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共有農業用地移轉,可以共有土地全體所有權人訂立之分管契約,按其分管位置使用情形,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之規定。說明:二、分管契約應以89年1月28日共有土地之全體所有權人已就分別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使用等事項有所約定,始足資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