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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9 17: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核發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事宜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5612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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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 年12 月29 日農企字第0990011270 號函乙份。(財政部99/12/31台財稅字第09900561280號函)
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12月29日農企字第0990011270號函
主旨: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審核發給「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說明:二、有關都市計畫土地,除農業區與保護區仍屬農業用地之範圍,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或用地,包括都市計畫行水區、河川區或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均得依旨揭條文之規定,申請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三、又依據旨揭條文之規定,前開土地如擬適用本條規定申請賦稅減免優惠,「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故農業主管機關應就是否屬農業用地變更,以及參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與本會相關函釋規定審認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並據以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四、至申請土地是否符合本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依該條第 1 項規定應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另申請賦稅減免准否之審理屬稅捐主管機關之權責,且本條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之案件,並賦予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及財稅單位)裁量權。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