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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4 11: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地移轉經稽徵機關更正原地價並補徵原所有權人死亡得否就夫妻贈與部分申請不課徵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5481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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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原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移轉登記之土地,嗣後經稽徵機關查得與規定不合更正原地價並補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因原所有權人死亡,得否就夫妻贈與部分申請按同法第28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三、「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土地稅法第28條之2所明定,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編者註:現行條文文字已於105年5月22日修正,請求權為人民時,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適用原則請參閱法務部102年8月2日法律字第10200134250號函)準此,土地所有權人贈與其配偶之土地,嗣後依上開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未逾請求權消滅時效,參照土地稅法第4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由權利人會同原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申請。(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