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8 20: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父紀念館經管之國有土地提供使用收取規費可免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7058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國立國父紀念館經管之國有房地,提供使用所收取之規費,非屬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8條所稱「放租有收益」之範疇,應准予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說明:二、依國產法第8條規定:「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本部國有財產局(編者註:現為國有財產署)函略以:「國立國父紀念館規費收費標準係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訂定,國父紀念館依該規定向人民徵收規費,係建立在公法關係上,而政府基於私人地位與人民訂立租約收取租金之收益行為,則屬私法關係,二者之法律性質及救濟途徑截然不同。國產法第8條所訂『放租有收益』,應係指基於出租等私法關係而取得租金或權利金等收益而言,規費應不在該條『放租有收益』之範圍。」(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及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