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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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基金會受贈土地部分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准按比率計算追補土增稅並處2倍罰鍰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70477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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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財團法人○基金會受贈土地,經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 1 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發現地上建物部分樓層未依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原許可事項使用,如經該主管機關認定部分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准按該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部分比率計算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並處該追補稅額2倍之罰鍰。
(本部110年10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9360號令廢止本函,自110年6月25日生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