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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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全年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當年度起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5831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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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係全年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當年度起依法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說明:二、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 1 月 1 日至12月31日,本案土地如經查明係全年供出租,則該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自不得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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