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7: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校承租公有地作校地免徵地價稅嗣經核定解散應自解散日次年期恢復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7387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私立學校承租公有土地作學校直接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嗣因辦理不善,經教育部依法核定解散,應自解散日次年期,恢復課徵地價稅。說明:二、本案經函准教育部97年7月4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70509902號函復略以:「依97年1月16日修正前私立學校法第71條規定,私立學校有第59條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令其整頓改善而逾期不為整頓改善者,得命其停辦或依法解散。又依同法第72條規定略以,私立學校有依前條規定,命其停辦而未停辦或逾規定停辦期限仍未整頓改善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命其依法解散。爰依前開規定,私立學校停辦期間,依法解散之前,其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可認定為仍然存在,相關土地自應認屬學校直接用地。」本部同意上開教育部意見。
(本部113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300544980號令廢止本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