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3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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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移轉有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下之土地公廟其餘面積仍作農用原地價之認定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7142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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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存在有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下之土地公廟,其餘面積仍作農業使用,如經農業單位認其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移轉土地,於89年 1 月28日未作農業使用者,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 2 第 4 項規定,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