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2 1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併購記存土增稅以股份作為對價應計入無法發行股份之土地重估增值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0520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公司併購,申請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編者註:現為第39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該條所稱「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於核計該股份之價值時,應計入無法發行股份之土地重估增值。(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