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9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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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價稅經行政救濟確定後始發現原核定有誤致短漏繳者可否再補徵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3432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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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蘇君之地價稅經申請行政救濟確定後,始發現原核定適用之稅率級距錯誤或土地面積計算錯誤致短漏繳地價稅者,可否再補徵該短漏繳地價稅乙案。說明:二、本案於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應徵之地價稅,如與原行政處分為同一事實關係,且為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爭執之範圍,不得再予補徵;倘非同一事實關係或非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爭執之範圍,不在前揭拘束力及確定力之範圍,自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補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