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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0 20: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劃後第1次移轉及增配土地有關重劃費用減除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2416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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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貴部(編者註:內政部)80 年8 月20 日台(80)內地字第8074962 號函略以,重劃後土地移轉,重劃費用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時,應按宗計算,不宜將前次移轉所剩餘之重劃費用遞移至其餘土地。本部70 年5 月13日台財稅第33814號函釋,改良後土地之增值,應及於整筆土地,故改良費用自應分攤於整筆土地面積,應按改良土地總面積平均分攤,再依實際移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自該移轉部分土地之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又本部84年9月21日台財稅第841647815 號函釋及88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81922290號函釋亦有相同規定。本於「相類似之案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之法理,本案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宜按土地所有權人之各時期取得面積比例扣抵重劃費用,尚不宜認有剩餘而可移轉至該筆其他不同時期取得部分繼續扣抵,俾符合本法規定意旨。四、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有增配情形者,增配部分於計算漲價總數額時,建議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乙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 條之1 第2 項規定:「……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增配之土地實際上係重劃後分配時,另行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取得之土地,取得之所有權人並未以該增配之土地參與重劃開發之改良行為,與土地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土地參與重劃致負擔重劃費用之情形不同,故取得該增配土地再移轉時,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