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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2: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先期規劃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促字第1022550176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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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藉由先期規劃審查
  作業,並結合知識管理,以協助本院所屬機關(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先期規劃,提升促
  參計畫先期規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促參先期規劃審查,指就促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稱先期計
  畫書之審查,或就「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促參自提注意事項)第二十一點所稱政策公告內容之審查。


三、先期規劃審查之目的,係就促參先期計畫書或政策公告內容,提供財務、市場、法
  律、工程及公益面之專業意見,做為主辦機關參考。
  主辦機關應參酌審查意見,依政府政策、公共建設核心目的、案件特性等,自行核
  定促參先期計畫書或政策公告內容。
  主辦機關提報公共建設計畫,應依「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等規
  定,報請本院核定,經核定採促參方式辦理者,適用本要點。
  主辦機關於前項公共建設計畫併行提送促參先期計畫書者,應先依本要點辦理完成
  先期規劃審查。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促參案件,由工程會依本要點協助辦理促參先期規劃審查:
(一)本院所屬機關(構)主辦屬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以下簡
   稱促參重大範圍)者。
(二)本院所屬機關(構)主辦非屬促參重大範圍,經本院或本院促參推動委員會指示
   協助審查者。
(三)非本院所屬機關(構)主辦,經工程會或主辦機關提報本院促參推動委員會或促
   參協調小組同意協助審查者。
   促參先期規劃經本院指定其他所屬機關審查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之促參案件,主辦機關應先辦理促參先期規劃初步審查,再依
  本要點規定,由工程會協助辦理促參先期規劃審查。


六、促參先期規劃審查,由工程會以召開專案審查會議方式為之。
  前項專案審查會議,由工程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其餘人員由工程會自「採購
  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中,遴聘適當之專家學者
  組成之,必要時得經工程會主任委員同意,遴聘其他專家學者。
  專家學者應親自出席專案審查會議。


七、促參先期規劃審查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主辦機關將先期計畫書或政策公告內容,併附初步審查意見,函送工程會。
(二)工程會辦理預審作業,作成預審意見,並得視需要委託專業顧問協助辦理。
(三)工程會完成預審後,召開專案審查會議作成審查意見,以正本函送主辦機關。
(四)主辦機關將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函送工程會備查,並納入修正後之先期計畫書或政
   策公告內容,做為附件。
(五)工程會定期彙整審查案件清冊及主辦機關處理情形,提報本院促參推動委員會備
   查。
  前項第二款預審意見,應於專案審查會議提供審查人員參考。
  第一項第三款專案審查會議,至少應有三名專家學者出席。


八、促參先期規劃審查意見由工程會定期彙整並公開於資訊網路,提供查詢參考。


九、工程會辦理預審及專案審查會議時,得邀請送審案件之主辦機關列席說明,主辦機
  關並應配合提供必要之相關資料。


十、專案審查會議專家學者之迴避,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九條之規定。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工程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二、本要點第七點各款作業所需之書表格式、應包括之文件及提送資料之份數,由工
   程會另定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