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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9 10: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設置營業場所牌號或僱用員工從事出租建物應課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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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二、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