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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9 06: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接受國外客戶訂購晶圓依指示交與國內課稅區廠商封裝測試並由該課稅區廠商報關出口之交易型態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1227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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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晶圓,依該客戶指示交與國內課稅區廠商封裝、測試並由該課稅區廠商報關出口之交易型態,上開貨物如確已出口,其銷售額可憑有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說明:二、旨揭公司可於貨物實際出口之當期,檢附足資證明貨物已出口之文件(如國外客戶訂單影本、經國內課稅區廠商簽收之送貨單、貨物報關出口之報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前揭送貨單除註明貨物品名、規格及數量外,應註記「本批貨物係△△公司接受國外××客戶委託交付○○公司封裝、測試,封裝、測試完成後,除未符良率之貨物經國外客戶付款並指示免予報運出口者外,將辦理報關出口」字樣,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