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編制表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0100732420號令制定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分局長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課長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
四
|
|
審核員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
第八職等
|
三
|
|
稅務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
三十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五
|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
|
|
人事室
|
主任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主計室
|
主任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課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佐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
|
一
|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係由本職稱一人
|
第五職等或
|
與助理員職稱尾數
|
第六職等
|
一人,合併計
|
給。)
|
合
|
計
|
四十九
|
|
|
|
|
|
|
|
|
附註:
1、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2、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