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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1 00: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第1點所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2175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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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依本部983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第1點規定申請依照與該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之案件,其適用「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條件,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最近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
() 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且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雖未屆結算申報期間,但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申報者。
二、 經依前點()核准之營業人,稽徵機關應予列管;如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應廢止其適用前開本部98年令釋規定之資格。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