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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30 23: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所列應扣繳之所得,因強制執行事件,由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收取而發生給付事實者,免扣繳所得稅款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7103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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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115條規定,以命令許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中收取之款項,內含該債務人給付債權人原屬所得稅法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者,如該第三人負有依法院執行命令所載執行金額全額給付債權之責時,債務人(扣繳義務人)得免向債權人(所得人)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