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30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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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所列應扣繳之所得,因強制執行事件,由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收取而發生給付事實者,免扣繳所得稅款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7103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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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因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依
強制執行法
第
115
條規定,以命令許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中收取之款項,內含該債務人給付債權人原屬
所得稅法
第
88
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者,如該第三人負有依法院執行命令所載執行金額全額給付債權之責時,債務人(扣繳義務人)得免向債權人(所得人)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同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