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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1 05: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特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僅需載列外籍旅客護照號碼末四碼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62880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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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本令發布日起,特定營業人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七、()3、()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時,僅需於統一發票載列外籍旅客護照號碼末4碼,以維護外籍旅客權益。

二、 特定營業人依法開立退稅表單時,仍應於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管理系統詳載外籍旅客護照號碼,俾利海關查驗及後續勾稽。但交付外籍旅客之退稅表單收執聯,其護照號碼欄比照前項規定僅須載列末4碼。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